在当今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加强货物采购验收环节的管控,对于提高学校资源配置效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以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如何规范采购验收工作流程和提升验收工作水平,严格把关采购质量,维护采购结果的严肃性,完善绩效评价机制,反哺招标论证环节,推动学校采购工作实现健康、和谐、高质量发展,已然成为值得研究的课题。
山西省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采购验收、确保高校采购履约成效,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以及财政部关于高校采购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管理要求的有关精神,以及在充分调研和吸收国内外采购项目验收先进理念和成熟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省内文件作出相关规定如下: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购(2018)1号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或者采购人和使用人分离的项目进行履约验收时,采购人或者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服务对象或实际使用人参与验收。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结合项目特点建立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机制,严格遵循验收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 成立验收小组。采购人或者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下称验收方)开展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应当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应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确定负责验收小组工作的负责人。
- 制定验收方案。验收小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方案。验收方案须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效果等内容。验收小组应当熟悉掌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验收清单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完成其他准备工作。
- 开展验收活动。验收小组应当在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完成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每个验收小组成员必须作好验收记录。验收记录要真实、准确、完整、详细地记载采购项目重要事项的履约情况。
- 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约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验收小组成员的个人验收记录和个人验收意见应作为验收报告组成部分。
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写明并说明理由。签字但不写明不同意见或者不说明理由的,视同无意见。拒不签字又不另行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同同意验收结果。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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