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2月24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明确主体责任:
《指引》: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解读:监管焦点由公司和机构转为个人,也就是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个人。即“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
约束行为规范:
《指引》:
第六条 从业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公信力。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
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专业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
解读:《指引》给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划出了清晰的“红线”和“底线”。明确要求, 从业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专业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真实、客观、准确。
从业人员遇到:他人授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样品的采集、储存、标识、制备以及检验检测的环境、设施等基础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或者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等情形时,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不得有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七种行为。
建立信息管理:
《指引》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从业人员监管效能。鼓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的下述信息纳入信息管理范围:
- 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
- 学历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
- 现从业机构名称、工作岗位、从业经历、授权签字领域;
- 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
- 培训考核、奖惩及能力确认记录;
- 失信记录;
- 其他需要纳入的信息。
解读:《指引》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通过资料核查、能力测试、能力验证等方式,对从业人员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场监管总局将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禁止从业名录。
强化信用监管:
《指引》
第二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所在机构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
- 因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
- 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
- 两年内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 依法依规被实施从业限制的;
- 其他严重损害检验检测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授意、误导、引诱其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禁止从业名录(以下简称禁止从业名录)。
解读:
《指引》建立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立案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时,相关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执法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
《指引》明确从业人员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授意、误导、引诱其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主动举报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协助案件调查的从业人员,如其本人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配合调查表现等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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